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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娄底市和诚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岩泉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和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湖南岩泉贸易有限公司,刘辉,朱永梅,朱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异2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娄底市和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南贸西街457号。法定代表人赵晓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东路。负责人谭志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岩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金石镇岩泉村。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朱永梅,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朱智勋,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岩泉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和诚贸易有限公司、刘辉、朱永梅、朱智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娄底市和诚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娄底市和诚公司称,该公司仅为涉案贷款提供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不是借款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无权收取抵押物孳息,且抵押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6)湘1382执156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物业租金收入的扣留。申请执行人农行涟源市支行称,依法扣押包括查封手段,有权收取抵押物孳息(抵押物租金),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异议。本院查明,2014年12月4日,娄底市和诚公司将其名下的位于娄底市长青街42号龙泰上品A座0028幢一楼19-30号的9个商铺出租给邓春平经营,租赁期限为6年。农行涟源市支行诉湖南岩泉公司、娄底市和诚公司、刘辉、朱永梅、朱智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6年5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湖南岩泉公司在2016年6月2日前清偿借款本息15660344.90元(2016年5月10日后的利息按原约定支付);如湖南岩泉公司没有按期清偿,农行涟源市支行有权依法处置娄底市和诚公司提供的抵押资产、并优先受偿;朱永梅、刘辉、朱智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各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清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6)湘1382执1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娄底市和诚公司在邓春平处应得的租金收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就有关民事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承担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及时履行清偿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本案的被执行人湖南岩泉公司至今没有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涟源市支行有权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娄底市和诚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娄底市和诚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法院没有裁定扣押。娄底市和诚公司涉案房产的租金收入,不宜认定为法院扣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亦不宜裁定扣留,异议人娄底市和诚公司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抵押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不在执行异议审查案件审查之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娄底市和诚贸易有限公司在邓春平处应得租金收入的扣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雪竹审 判 员  肖新飞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