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异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平、魏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魏巧,赵子霞,李桐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73号案外人:尚亚春,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案外人:王琳茜,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平,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魏巧,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子霞,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桐围,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平、魏巧与被执行人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尚亚春、王琳茜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尚亚春、王琳茜称,2015年我们与李桐围、赵子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了该房产,因此我们是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法院依法解除对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区××号房产的查封拍卖。本院查明,在执行王建平、魏巧与赵子霞、李桐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子霞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区××号(面积98平米)。2017年6月1日裁定拍卖该查封财产。案外人尚亚春、王琳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房屋买卖合同、租房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主要载明,尚亚春、王琳茜于2015年5月10日购买赵子霞、李桐围所有的坐落在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区域××号商店房产一处(购房合同编号为B景2012-002)。租赁合同主要载明,赵子霞、尚亚春将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区××号出租给包头英杰幼儿园孙伟波,租赁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12月5日。另查明,经本院调查包头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证实,景富家园B区33栋底店68号是赵子霞名下的房产。本院认为,包头市九原区××家园××区××号房产系包头市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开发后将该房产卖给赵子霞,本院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尚亚春、王琳茜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尚亚春、王琳茜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