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吉林省吉林市。负责人:刘向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志伟,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陈志伟偿还9796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的车籍,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暂未实现债权。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昊& # xB;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 浚 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