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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凯与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田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3071号原告:刘凯,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镇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刚,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冰,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朋,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凯与被告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凯诉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45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1日,被告欠原告瓷砖等货款85800元。期间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了40000元,下欠458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田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田冰的籍贯虽然在新野,但没有实际住所,田冰自2010年购买了宛城区白河大道三川花园B区一号楼5单元201室后,一直居住至今。且合同的履行地在邓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新野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田冰购买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白河大道三川花园住宅,并居住至今,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被告田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田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继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