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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180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法定代表人ELLIOTJAMESDICKSON。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诉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龙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