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与被告陈邦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陈邦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2031号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法定代表人:陈育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夏明,系该厂员工。被告:陈邦明。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与被告陈邦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负担。审判员 张颖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