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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83号罪犯李勇,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6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李勇等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李勇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降低对罪犯李勇的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勇共获得表扬7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7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