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桂平市新海岸酒庄、方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平市新海岸酒庄,方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新海岸酒庄,住所地:桂平市。经营者:冼志仕,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方文杰,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平市新海岸酒庄与被执行人方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4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标的1349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