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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行终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姜小平与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杨多建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小平,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杨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201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平,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潘高峰,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澧阳西路002号。法定代表人覃事用,局长。委托代理人喻世生,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杨多建,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姜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审第三人杨多建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小平于2017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姜小平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和他人合法权益,对姜小平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本院均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姜小平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姜小平撤回起诉;三、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6行初7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各收取25元,由姜小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继春审 判 员  赵阳娟代理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