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民初3299号原告: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中山路夹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东,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永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喜,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东、被告新疆光生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宏喜、王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61635.2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96163.5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至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高低压开关设备,设备总价款961635.2元。原告按约将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但直至2015年10月,被告才陆续付款500000元,剩余461635.2元至今未付,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公司经济紧张,延后还款。公司不承担违约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自2014年5月23日起还欠原告货款161635.2元未付。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9月5日以转账的形式向原告付款20000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付款的转账凭证一张,金额为200000元。被告认为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下欠的161635.2元货款,并且是超额支付。原告不认可,认为该200000元是杨宝军欠原告的货款,杨宝军通过被告公司支付给了原告。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200000元是杨宝军支付给原告的,故对原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对,被告欠原告货款161635.2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原告称该200000元是挂靠在被告公司的杨宝军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不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该200000元货款是杨宝军向原告支付的,对原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认为2012年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一方违约承担总货款的10%的违约金,被告对此不认可,认为合同中只是写着支付10%的违约金,并未写明是总货款的10%,属于约定不明。庭审中原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酌减。截止2014年5月23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161635.2未付,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4245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该200000元足以抵付被告欠原告的货款161635.20元及违约金24245元。综上所述,被告已经支付货款后,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78元,由原告新疆欧德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云审 判 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高 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