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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4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满吉吞、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吉吞,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4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满吉吞,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小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满吉吞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满吉吞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满吉吞支付工资21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邦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