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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行审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凡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曾凡辉,郭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3行审87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会昌县下渡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春,系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曾凡辉,男。被申请执行人郭平香,女。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7)第16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曾凡辉、郭平香夫妇,于2009年6月2日计划外生育1胎女孩,于2011年6月2日计划外生育1胎女孩,其行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2388元。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进行查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7)第16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桃生审 判 员 卢春来审 判 员 刘锦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 强书 记 员 陈 林会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2017)赣0733行审87号评议时间:2017年10月24日上午评议地点:计生庭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邹桃生审判员:卢春来、刘锦祎法官助理:吴强记录人:陈林评议记录如下:邹桃生:该案卷内有以下材料:1、调查笔录1份,证明曾凡辉、郭平香夫妇,于2009年6月2日计划外生育1胎女孩,于2011年6月2日计划外生育1胎女孩。2、立案表、案审表、告知书、催告书、送达回证,证明程序合法。本案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刘锦祎:申请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执行的条件,准予执行。卢春来: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2388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同意准予执行。邹桃生:我同意两人的上述意见。决定:对申请人会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会计生征决(2017)第1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合议庭人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