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宫春梅与毛希财、宁广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春梅,毛希财,宁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宫春梅。被执行人毛希财。被执行人宁广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06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