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30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唐国胜、饶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胜,饶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唐国胜,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饶小兰,女,1973年生,汉族,户籍地广昌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唐国胜与饶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饶小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国胜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饶小兰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国胜欠款37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68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饶小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饶小兰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10360元,未执行到位36649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552.7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饶小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国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饶小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国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