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与岳冠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岳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负责人:刘少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良水,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该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被执行人:岳冠龙,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岳冠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23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秦拥华审判员 陈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