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亚非罚金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亚非,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刑事庭与被执行人李亚非缴纳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亚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亚非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亚非自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临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