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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惠与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惠,男,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渊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只需董事。被执行人:徐惠芳,女,1953年11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徐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徐惠芳无足额存款,无汽车,无登记房屋,亦无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扣划其部分存款101277.8元,又被执行人再行交付现金20000元。常州市庆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房产无权属登记,无存款、登记汽车等合适财产可供变现处置。对公司设备,因系过时淘汰设备,较难变现,且意义不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且双方达成较长期限的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臧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