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利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利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061号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杜鹃西路21号,注册号520223000063235,组织机构代码66297583-5。法定代表人:张旭,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奎,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23。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告:任利国,男,1981年3月18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艢(系任利国父亲),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利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利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六盘水军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松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