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昌平、冯娇枝、田志红与武汉鑫龙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昌平,冯娇枝,田志红,武汉鑫龙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田昌平。申请执行人冯娇枝。申请执行人田志红。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昌平、冯娇枝、田志红与武汉鑫龙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鑫龙翔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广水鑫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彰审判员 熊道宗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