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日立与何三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日立,何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日立,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何三国,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胡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