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10层A118室。法定代表人冯波。被执行人杨福全,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杨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杨福全属九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穗仲案字第1471号仲裁裁决书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杨福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九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