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春诉被告刘春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刘春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774号原告:卢春,女,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阳,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原告卢春诉被告刘春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卢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撤回对被告刘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春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