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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卢春诉被告刘春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刘春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774号原告:卢春,女,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阳,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原告卢春诉被告刘春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卢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春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春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撤回对被告刘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春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蔡资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