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占元与李振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元,李振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603号原告:李占元,男,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振华,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原告李占元与被告李振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李占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占元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