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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罗健辉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健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6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徐如财。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沙,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健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上列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健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8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书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