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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康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3264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21号海天大厦501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飞,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舟山市普陀区。系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康宁,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舟山市人,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公序良俗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众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俞银定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代书记员 付     韫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