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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刘正锋与马德海、李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锋,马德海,李进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2民初2292号原告刘正锋,男,回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马德海,男,回族,1946年3月2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进福,男,回族,1950年5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刘正锋与被告马德海、李进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宏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锋诉称,1998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0.3万元,口头约定尽快返还,但二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到2000年2月20日,二被告因养狐狸又向原告借款2.9万元,声称尽快偿还,由被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到2000年7月16日,原告向二被告催收,二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元借条。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返还,现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2万元。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除口头陈述外,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2张,证明被告马德海、李进福借款3.2万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被告马德海、李进福辩称,借条是由二被告出具,只是该借款时间太长,被告马德海已经记不清楚,当初借款就是为了养狐,实际收到借款2万元,请求分期偿还。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只有口头陈述,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属原始书证,能够证明被告马德海、李进福借款3.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通过法庭举证、质证,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1998年8月1日,二被告因养狐向原告借款0.3万元,口头约定尽快返还,但二被告一直没有按照约定返还。到2000年2月20日,二被告又因养狐狸向原告借款2.9万元,声称尽快偿还,由二被告出具借条1份,并由二被告签字。到2000年7月16日,原告向二被告催收,二被告因没钱返还,并向原告出具3000元借条,由二被告签字。该两笔借款,均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返还,原告便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2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中9000元为利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海、李进福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刘正锋返还借款3.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马德海、李进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宏凯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马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