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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吴良兵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金领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兵,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金领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4100号原告:吴良兵,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吴平,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霞,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良。被告:金领权,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吴良兵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金领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良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兵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良兵承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