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7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郑昌文,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7316号原告:张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咏梅,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昌文,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被告: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营业场所青岛市。负责人:宋书刚。原告张勇与被告郑昌文、上海昊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