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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8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吴天送与唐德芳、黄秀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送,唐德芳,黄秀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8275号原告:吴天送,男,1958年8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翠竹花园*座5H,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唐德芳,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黄秀配,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吴天送与被告唐德芳、黄秀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德芳、黄秀配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唐德芳在与黄秀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200万元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借条两份、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以证明唐德芳在与黄秀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本院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反驳,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书证,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庭审举证及本院的认证,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唐德芳在与黄秀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2年8月5日及2013年1月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合计200万元,月息均为1.5%,借款后被告唐德芳仅付息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后既未还本也未付息。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适用的法律。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唐德芳间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可认定有效。唐德芳尚欠原告借款200万元,应当偿还。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视为无息不定期借贷,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被告在原告起诉催要后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按借期利率1.5%计付自欠息之日(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案借款发生于唐德芳与黄秀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唐德芳与黄秀配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诉争借款为唐德芳个人债务,或者唐德芳与黄秀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按唐德芳与黄秀配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黄秀配与唐德芳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德芳、黄秀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天送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付自欠息之日(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两被告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吴小妹人民陪审员  鲍友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智足速 录 员  丁婉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