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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杨钦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环境保护局,杨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862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宝能,是该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志源、黄建伟,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钦涛,住河南省雎县。申请执行人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杨钦涛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鹤山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鹤环罚[2016]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杨钦涛应停止鹤山市桃源镇俊标办公家具厂家具制造项目生产、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限内被执行人已停止停止鹤山市桃源镇俊标办公家具厂家具制造项目生产,但罚款80000元未有交付,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的罚款80000元,经���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8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李景辉执行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