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宏航运有限公司,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3085号原告:嘉宏航运有限公司(CARGOSERVICESFAREAS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三号货柜码头亚洲货柜物流中心A座7008W(7008W,ATLLogisticsCentreA,Berth3KwaiChungContainerTerminalsKwaiChung,NewTerritories)。代表人:吴展鸿,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冲,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XXX号三幢四层A2、B部位。法定代表人:林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嘉宏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本案纠纷并入他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宏航运有限公司(CARGOSERVICESFAREASTLIMITED)撤回对被告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金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