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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远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昆,男,36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昆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及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陈远昆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医院急诊楼内,窃取被害人于某的手提布袋一个,内有人民币2200元、红米NOTE手机一部、小米3手机一部(经鉴定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00元),后被抓获。赃物已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远昆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物证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证人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陈远昆的供述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昆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远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远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白崇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欣书 记 员 李泽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