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9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周国山与吴田忠、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山,吴田忠,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9646号原告:周国山,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祥,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田忠,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61号548室。法定代表人:金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周国山与被告吴田忠、上海地昶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周国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山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已收取500元),由原告周国山负担。审 判 员 王 秀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