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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文利与杨军民、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利,杨军民,吴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2109号原告:邓文利,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告:杨军民,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职工。被告:吴红星,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利与被告杨军民、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利撤回对被告杨军民、吴红星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邓文利负担。审判员  乔静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李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