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文利与杨军民、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利,杨军民,吴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2109号原告:邓文利,男,生于1972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被告:杨军民,男,生于1971年10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职工。被告:吴红星,男,生于1966年5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利与被告杨军民、吴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利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利撤回对被告杨军民、吴红星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邓文利负担。审判员 乔静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员李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