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37张雨鹏与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鹏,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37号原告:张雨鹏,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范玉和。原告张雨鹏与被告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雨鹏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雨鹏负担。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