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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37张雨鹏与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鹏,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37号原告:张雨鹏,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范玉和。原告张雨鹏与被告上海雅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雨鹏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鹏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雨鹏负担。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