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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厍孟江、殷秀兰、厍姗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厍孟江,殷秀兰,厍姗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199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世纪花园269号。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杰,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厍孟江,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殷秀兰,女,汉族,生于1969,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厍姗妤,女,汉族,生于1993年,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厍孟江、殷秀兰、厍姗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恒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培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