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代海燕与熊明凤、燕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海燕,熊明凤,燕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熊明凤,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燕碧芬,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代海燕与被执行人熊明凤、燕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代海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代海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刚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