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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有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33号罪犯杨有平,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有平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被害人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99626.48元,由被告人杨有平负责赔偿149626.48元(含已支付的3万元),2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杨有平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5日,湖南省娄底监狱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杨有平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暂无法履行申请撤回减刑建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7年娄底监狱减(有)字第583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