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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海祥、何世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海祥,何世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4240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卢生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雪婷,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海祥,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何世连,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祥、何世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