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406巢耀根与冷学荣、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耀根,冷学荣,冷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6406号原告:巢耀根,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冷学荣,男,汉族,1946年3月1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冷建新,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巢耀根与被告冷学荣、冷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依法催告后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如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经人民法院催告后仍未缴纳的,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明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