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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闫雄、谢德蕾、谢丽、谢德兰与被告黄世亮、韩东现、吴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雄,谢德蕾,谢丽,谢德兰,黄世亮,韩东现,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闫雄,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谢德蕾,女,1999年12月9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谢丽,女,2006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法定代理人李翠菊,女,1972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系谢德蕾、谢丽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谢德兰,女,193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世亮,男,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执行人韩东现,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执行人吴玉华,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682号闫雄、谢德蕾、谢丽、谢德兰与被告黄世亮、韩东现、吴玉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3000.00元,执行费245.00元,合计2324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70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