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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玲、林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玲,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玲,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鑫,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民终1709号民事调解书,查封(限制转让)了被执行人林鑫所有闽F×××××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该车退还给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鑫所有的闽F×××××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  佩  福审判员 林  德  生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