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亭诉被告郭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亭,郭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555号原告张振亭,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园林管理处职工(兼职快递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郭艳华,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亭诉被告郭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