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03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亭诉被告郭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亭,郭艳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2555号原告张振亭,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市园林管理处职工(兼职快递员),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郭艳华,女,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亭诉被告郭艳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