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政、邓礼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政,邓礼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李政,男,生于1983年5月3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执行人邓礼超,男,生于1979年2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政与邓礼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