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碎定与闫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碎定,闫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383-1号申请执行人张碎定,男,1964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闫建龙,男,1987年6月26日生。张碎定与闫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闫建龙于调解生效后20日内清偿下欠张碎定的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调解书生效后,闫建龙未按期履行,张碎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闫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建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营业部账户263351011804XXXX7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闫建龙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营业部账户263351011804XXXX1内存款人民币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