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春成与陈浩生、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成,陈浩生,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125号申请人:李春成,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浩生,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刘梅,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春成与被执行人陈浩生、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12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