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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4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牛彩霞、尚艳军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现公司名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牛彩霞,尚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53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现公司名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崔云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彩霞,女被执行人尚艳军,男,申请执行人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牛彩霞、尚艳军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彩霞、尚艳军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现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5执2150号执行裁定书委托我院查封被执行人牛彩霞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SN3**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牛彩霞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SN3**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现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45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