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罪犯金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164号罪犯金哲,男,1970年3月23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延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哲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吉刑经核字第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10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5年3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刑减执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哲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3日,被告人金哲接受李哲民的旨意,从中国回到朝鲜,赊购1800余克冰毒后非法入境中国,被李哲民和韩日花接应到延吉市新元江南公寓一号楼305室。同年2月3日,被告人李哲民携带其中300余克冰毒欲贩卖未果,李哲民便将冰毒带回新元江南公寓楼下,将装有冰毒的手提包交给韩日花时,李哲民、韩日花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305室内将金哲抓获。当场在手提包内和走廊安全出口处的废纸盒箱内分别搜出白色晶体状物3包(301.5克)和12包(146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俗称冰毒),平均含量为86.46%。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金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