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曲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曲盛华,王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大明大厦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07262A。被执行人曲盛华,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曲盛华、王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共计162721.22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曲盛华、王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