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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又斌与被告方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又斌,方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261号原告:陈又斌,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方永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又斌与被告方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又斌于2017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又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又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陈又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